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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7 次修法(0.05.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537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5.05.17 修正)》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主管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