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0.04.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5484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10.04.28 修正)》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本辦法,自九十二年起每年表揚「多加進用」及「穩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是協助輔導身心障礙員工適應職場卓有成效之公、私立機關(構),作為社會表率,並藉以宣導善用身心障礙人力資源,對於協助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具一定成效。 鑑於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申請獎勵資格及評比標準,係分別對於進用人數比例、年資績優者以量化績效(評比標準值)評比,對於協助身心障礙員工適應職場績優者則以輔導事蹟評比,惟目前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約九成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表揚績優機關(構)之意義,除表彰其進用績效,更需要發掘其各方面具體作法,以達社會示範之效;其次,國內民營事業機構以中小型為主,進用績效符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資格者有限,歷年以該款資格申請並獲獎單位多有重複,為使本辦法獎勵對象之績優表現兼融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品質及成效,評審面向宜多元、深入,並鼓勵持續精進,相關規定實有檢討修正必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獎勵資格為具協助輔導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之事蹟,且已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未具進用義務而仍有進用身心障礙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申請獎勵資格修正,修正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應予分別評比,並依機關(構)屬性不同,分為三組別評比。(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新增評比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刪除各獎項名稱,並修正獎勵名額及獎勵內容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申請獎勵資格修正,併予修正需檢具之申請表件、受理程序及評審小組組成,並刪除楷模獎規定,修正獲獎者再申請獎勵應提出精進作法。(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十條) 六、新增評審作業方式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