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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0 次修法(110.0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 11080000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4、24、30 條條文;刪除第 27 條條文;除第 10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1.27 修正)》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布施行,迄今共歷經十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本次修正主要係依新版 ISO/IEC 17025 測試及校正實驗室之能力一般要求,修正管理手冊內容要求,以使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與國際接軌,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管理手冊應包含章節。(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評鑑技術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評鑑技術審議會。(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修正未依管理手冊特定章節規定執行業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四、考量檢測機構管理有關書表格式,行政機關得本於權責為之,無待法規明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 五、修正條文之特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