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4.03.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400014751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04.03.25 修正)》 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考試院於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二五○四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其後於八十一年至一百零二年間計修正五次,並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時,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鑑於依本辦法選拔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頗受社會矚目,為期激勵制度更加周妥,爰檢討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八條,本次修正二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各推薦機關對於有特殊重大傑出事蹟之個人或團體,得予即時遴薦。(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四名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