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0.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40242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4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4.10.03 修正)》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茲以現行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農科中心)之蘭花園區(派出單位),與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整併為隸屬農業部之四級機構「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花創中心),並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成立,農科中心之組織有調整之必要,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科中心之蘭花園區與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整併為花創中心,修正農科中心內部單位,刪除蘭花園區。(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因應組織業務調整,刪除蘭花園區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園區: 一、投資企劃組。 二、工商服務組。 三、營建環境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桃園園區。
舊
-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園區: 一、投資企劃組。 二、工商服務組。 三、營建環境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桃園園區。 八、蘭花園區。
第 12 條
新
- (刪除)
舊
- 蘭花園區掌理該園區事項如下: 一、蘭花產業相關業者及廠商申請進駐投資案件之處理;園區產業研究發展、資訊蒐集、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園區進駐事業營運之輔導。 二、園區業者辦理品種權申辦、布局、維護及行銷業務之輔導。 三、園區之對外宣傳、形象推廣、訪賓接待、國際合作業務及國內外通路拓展之協助。 四、園區事業之工商、外貿、保稅業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產品檢驗、動植物防疫檢疫之協調。 五、園區機構土地、廠房、溫室之租賃、維護、營運、管理與園區展館、生活機能及倉儲物流服務委外營運之管理。 六、園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管理。 七、園區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八、園區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設備、交通系統設施、用水、污水處理、共用管線設施、景觀植栽、滯洪池、排水防洪系統等之興建、維護及管理。 九、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與路燈之申挖、裝置及管理;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蘭花園區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14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