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第 2 次修法(114.10.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40113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4.10.03 修正)》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茲以現行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之蘭花園區(派出單位),與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以下簡稱花卉分所)整併為隸屬農業部之四級機構「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花創中心),並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成立,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之掌理事項應配合調整,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第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科中心之蘭花園區與花卉分所組織整併為花創中心,將各分所職掌調整為農藝作物與園藝作物等試驗研究事項,爰修正農業試驗所各分所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園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園藝作物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園藝作物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1.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花卉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花卉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