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07.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 1120112870E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總說明(112.07.31 訂定)》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其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本所設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分所),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分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分所之名稱。(第二條) 三、分所之權限職掌。(第三條) 四、分所首長之職稱及員額。(第四條) 五、分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第五條) 六、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