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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1 次修法(112.07.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981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491 號令發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總說明(112.07.31 訂定)》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一項)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三項)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為輔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推動國家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爰訂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教育部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並定明評鑑會委員人數、組成及性別比率。(第二條) 三、評鑑會委員之任期及出缺之補聘。(第三條) 四、評鑑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第四條) 五、評鑑會會議之召集及決議方式。(第五條) 六、績效評鑑之類別分為年度績效評鑑及總體評鑑。(第六條) 七、年度績效評鑑及總體評鑑之內容。(第七條及第八條) 八、績效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第九條) 九、績效評鑑採書面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第十條) 十、績效評鑑之程序。(第十一條) 十一、績效評鑑結果之運用。(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