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07.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981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2491 號令發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總說明(112.07.31 修正)》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制定公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我國國際運動競爭力,透過設置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人事、財務與行政管理運作彈性化,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俾為其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以活化運動科學發展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進而提升競技運動實力,有效為國家培育優秀運動人才。為促使本中心董事會及監事得以順利運作,並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爰訂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中心應設置董事會、董事長及監事,並定明其人數、資格、遴聘或解聘方式及組成。(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董事及監事之任期、續聘之限制及屆期辦理遴選作業之方式。(第五條) 四、董事及監事如有本條例所定之應解聘事由,應由本部報請行政院解聘。(第六條) 五、董事及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出缺時,應辦理補聘程序。(第七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