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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1 次修法(112.08.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11211025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總說明(112.08.21 訂定)》 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四、本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