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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14.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40020471E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1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環境部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向上集中,以及環境技術發展及巨量資料之整合研析相關業務調整至環境部,調整國家環境研究院綜合規劃組設置規模及掌理事項及環境治理研究中心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科辦事。 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 三、環境治理研究中心。 四、檢測技術中心,分六科辦事。 五、檢測認證中心,分五科辦事。 六、環教認證中心,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1. 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科辦事。 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 三、環境治理研究中心。 四、檢測技術中心,分六科辦事。 五、檢測認證中心,分五科辦事。 六、環教認證中心,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1.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政策發展研究之規劃、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三、環境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法制業務之規劃及研處。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1.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政策發展研究之規劃、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三、環境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法制業務之規劃及研處。 五、本院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1. 環境治理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氣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二、水域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三、土壤、底泥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四、環境流布調查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五、國內環境治理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其他有關環境治理研究事項。
  1. 環境治理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氣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二、水域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三、土壤、底泥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四、環境流布調查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五、環境技術發展及巨量資料之整合研析。 六、國內環境治理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其他有關環境治理研究事項。

第 16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