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40020471E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環境部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向上集中,刪減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綜合規劃組設置規模及掌理事項之資訊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險管控組,分五科辦事。 四、危害控制組,分五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舊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險管控組,分五科辦事。 四、危害控制組,分五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新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相關國家標準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五、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跨部會邊境管理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化學物質國際公約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考核。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舊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相關國家標準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五、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跨部會邊境管理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化學物質國際公約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考核。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九、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14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