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08.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11211024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總說明(112.08.21 訂定)》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署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四、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