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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14.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40020471E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環境部所屬機關(構)資訊及業務向上集中,刪減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設置規模及掌理事項之資訊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科辦事。 二、永續消費回收組,分四科辦事。 三、再利用推動組,分六科辦事。 四、循環處理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1.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科辦事。 二、永續消費回收組,分四科辦事。 三、再利用推動組,分六科辦事。 四、循環處理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1.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物品禁止、限制使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循環物質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1.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物品禁止、限制使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循環物質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14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