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40020471E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環境部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向上集中,刪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綜合規劃組設置規模及掌理事項之資訊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舊
-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第 5 條
新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管理與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管理國際交流業務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四、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五、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整治之督導、輔導及核定。 六、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查證工作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舊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管理與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管理國際交流業務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四、環境管理數位工具與資訊整合平臺之建置、運用、管理及維護。 五、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六、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七、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整治之督導、輔導及核定。 八、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查證工作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15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