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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 2 次修法(114.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40020471E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環境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業務推動需要,調整本部各業務司職掌業務,並修正「監測資訊司」名稱為「環境資訊科技司」,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業務調整,調整大氣環境司、水質保護司及監測資訊司之規模。(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依業務實際執行情形,調整綜合規劃司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認證及管理法規之研擬業務移入,調整環境保護司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等業務移入,調整大氣環境司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陸域水體水質監測等業務移入,調整水質保護司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配合監測業務移出、環境技術發展及巨量資料、跨域數據之整合研析等業務移入、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向上集中,調整監測資訊司業務職掌並修正名稱。(修正條文第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5 條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科辦事。 五、環境資訊科技司,分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1.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科辦事。 五、監測資訊司,分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1.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1.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境科技發展、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1.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認證及管理法規之研擬。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1.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 8 條

  1.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1.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第 9 條

  1.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1.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第 10 條

  1. 環境資訊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監測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資料治理制度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環境技術發展、巨量資料及跨數據之整合研析。 四、環境資源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環境業務資訊應用發展政策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數位轉型、人工智慧應用與新興技能推廣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環境資訊科技事項。
  1. 監測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氣監測空氣品質預報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用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其他有關監測資訊事項。

第 18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