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08.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11200393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處務規程總說明(112.08.21 訂定)》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環境部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及高階非主管人員之權責。(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本部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五條至第十六條) 四、本部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