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環境部環部人字第 1140020471E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114.10.14 修正)》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為因應環境部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向上集中,刪減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淨零推動組設置規模及掌理事項之資訊相關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淨零推動組,分三科辦事。 二、排放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減量交易組,分四科辦事。 四、調適韌性組,分四科辦事。 五、碳費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舊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淨零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二、排放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減量交易組,分四科辦事。 四、調適韌性組,分四科辦事。 五、碳費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5 條
新
- 淨零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淨零推動事項。
舊
- 淨零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淨零推動事項。
第 15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