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02.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4602015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14.02.11 訂定)》 經濟部為使河川流量量測調查資料具公信力、將量測結果之誤差降至最小,以精確推估河川流量,達健全水道防護、掌握正確調配水資源之目的,特辦理流速儀之檢定及校正業務,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訂定「流速儀校正規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流速儀校正(含檢定)之種類、受理機關及其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得免收費之情形。(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本標準所稱之流速儀包括旋杯式及手持式雷達波式二種。
-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業務由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理。
第 3 條
新
- 流速儀校正(含檢定)費用以每部(臺)每次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計收。
第 4 條
新
- 政府機關因辦理量測或學校因教育需求而有校正(含檢定)之必要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5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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