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0.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2802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總說明(114.10.02 訂定)》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本處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第二條) 三、本處內部單位及其掌理事項。(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本處人事管理員、主計員之派兼及職掌。(第六條至第七條) 五、本處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八條) 六、本細則施行日期。(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新
-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新
- 本處設下列組: 一、研究教育組。 二、行政管理組。
第 4 條
新
- 研究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研究發展方向、常設展與特展內容之研究、規劃及執行;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施作監督及驗收。 二、典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庫房櫃體與文物上架施作之監督及驗收。 三、國家軍事主題相關之學術研究、館際合作策展、館務交流之規劃及執行;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之參與。 四、公共服務、志工招募、導覽培訓與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研究教育事項。
第 5 條
新
- 行政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總體規劃、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研考、文書、財產管理行政事務之執行。 三、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含機電設備)、營繕工程、警監系統、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採購施作、監督及驗收。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6 條
新
-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國防部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7 條
新
- 本處置主計員,由國防部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新
-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9 條
新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