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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1 次修法(114.10.0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402802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總說明(114.10.02 訂定)》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成立目的為籌劃辦理國家軍事之蒐藏、修護、研究、展示與推廣教育等業務,落實典藏國家重要軍事文物,打造全民國防教育基地,蒐存軍事輿圖及圖書文獻,研擬國際軍事研究交流及合作等中長程發展計畫。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訂定「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處之權限職掌。(第二條) 三、本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處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五、本處存續期間及本規程施行日期。(第五條及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1.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國家軍事相關文物史料之蒐存。 三、國家軍事相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及推廣。 四、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及維護管理。 五、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3 條

  1.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

第 4 條

  1.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1. 本處於國家軍事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6 條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