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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規費收費標準

第 1 次修法(114.10.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 114250378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14.10.08 訂定)》 為推廣我國華語教育,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並建立我國整體華語教學標準化體系,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起委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成立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辦理華語文能力測驗。 華語文能力測驗之考試類型可分為聽讀測驗、口語測驗、寫作測驗及兒童測驗,目前華語文能力測驗各項考試皆收取報名費;而成績複查、成績單補(加)發及證書補(加)發,另行收費,其性質屬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爰訂定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部辦理華語文能力測驗之職權、目的及收費標準。(第二條) 三、本標準收費金額之定期檢討。(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為推廣我國華語教育,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並建立我國整體華語教學標準化體系,教育部委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辦理華語文能力測驗。
  2. 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者,不分測驗等級,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聽讀測驗:新臺幣二千元。 二、口語測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寫作測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兒童測驗:新臺幣八百元。
  3. 申請成績複查,不分測驗類型,每一等級收取複查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4. 申請成績單補(加)發,不分測驗類型,每份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證書補(加)發,每份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3 條

  1.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