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本件聲請人被撤銷登記合格證明書事件,據稱原處分官署業已呈奉訴願官署令知撤銷在案。則該項撤銷處分應否維持或撤銷,可靜待判決,殊無先行停止執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