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修正「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及「民事調解委員日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內容、格式」
主旨
檢送修正「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及「民事調解委員日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內容、格式」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及民事調解委員日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內容、格式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
附件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一八七一八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日 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六六七七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司法院院臺廳民一字第一九一七八號函修正發布 一 為加強法院民事調解功能,建立祥和社會,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民事調解事件,指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所定之調解事件。 三 民事調解事件,除依民事訴訟法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及地方法院設置調解委員辦法外,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 調解法官為積極進行調解程序,促進調解成立,應選任調解委員一至三人先行調解。 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合意選任其他人,法官應優先依其合意選任之。 五 法院應每年酌選管轄區內,具有專門知識且德孚眾望,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為調解委員之備選人,作成名冊,以備調解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之參考。 法院於徵詢優遇法官之同意後,亦得將其列入前項調解委員之備選人名冊。 前二項備選人之名冊,應報司法院核備。 六 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時,應將選任意旨記載於卷內其他相當之文書上。七 法院應設置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除於法院行之外,於必要時,亦得於區、鄉、鎮、市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勘驗現場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八 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付調解委員於一定期間先行勸解,俟至相當程度或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時,再報告法官。 前項調解委員之勸解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法院轄區內其他適當處所為之,其勸解之次數、形式不拘。 前項所稱其他適當處所,依第九點第二項之規定。 調解委員報告勸解結果後,法官應即出席調解或另指定調解期日。 九 調解委員勸解時,態度務須和藹誠懇,耐心勸導,不得稍涉勉強,尤須避免粗暴之語氣。 一○ 調解委員之勸解有違法或不當時,調解法官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為適當之處理,必要時,亦得另行選任調解委員。 一一 調解委員勸解當事人,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官調查證據。 一二 法院選任之調解委員,於出席協同調解或勸解後,法院應依法發給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發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時,應填具民事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 (格式如附件) 一式二份,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先行墊付。 一三 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支給方式,適用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之規定辦理。 一四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將裁判費退還當事人。 一五 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法官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拒予調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六 法官辦理調解時應切實注意調解內容是否適法、可能、確定,以杜爭議。尤應注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立調解: (一) 由代理人調解,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者。 (三) 違反實體法上強制禁止之規定者。 (四) 祭祀公業管理人就公業祀產之處分未得派下員全體同意,亦不合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者。 一七 調解委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予表揚。
附件
(格式) 說┌───────────────────┐ 明│ 銜 全 關 機│ :│ 據領兼書請申酬報及費旅日員委解調事民│ 本├───┬─┬───────┬───┬─┤ 領│核 各│法│ 茲│ │姓│ 據│章 級│官│ 調領│ │名│ 由│ : │:│ 元解到├───┼─┤ 調│長 機│ │ 、委 │ │案│ 解│官 關│ │ 住員 │ │號│ 委│ │ │ 宿日 ├───┼─┤ 員│ │ │ 費費 │至 自│ │ 或│ │ │ 旅 │ 民 │ │ 書│ │ │ 費 │ 國 │出│ 記│ │ │ 元及 │ │席│ 官│ │ │ ︶報 │ 年 │調│ 依│會 主│ │ ,酬 │ │解│ 式│計 │ │ 此計 │ 月 │或│ 填│人 │書│住身 領據新 │ │勸│ 寫│員 辦│記│ 分 款 台 │ 日 │解│ 二│ │官│ 證 人 幣 │ │時│ 份│ │:│ 編 簽 │ 時 │日│ ,│ │ │所號 章 仟 │止 起│ │ 以│ │ │:: : │ 共 │ │ 一│ │ │ 佰 │ │ │ 份│人 總│ │ │ 日 │ │ 附│員 務│ │ 元 │ │ │ 卷│ │ │ 整 │ 時 │ │ 存│ │ │ ︵ ├─┬─┼─┤ 查│ │ │ 交 │2 │1 │搭│ ,│ │ │ 通 │ │ │乘│ 一│ │ │ 費 │ │ │交│ 份│ │ │ │ │ │通│ 移│ │ │ │ │ │工│ 總│ │ │ 元 │ │ │具│ 務│ │ │ 、 ├─┴─┼─┤ 科│ │ │ 膳 │ │起│ 墊│ │ │ 雜 │ │訖│ 付│ │ │ 費 │ │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