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簡字第51號民事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而本件受刑人前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並應支付蔡林清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於111年8月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此乃業界之實務常態,聲請人所面臨之困境為,一般缺乏法律專業判斷能力之社會大眾或企業人資,在網路上搜尋到法院裁判、訴訟紀錄等字眼時,往往無能力亦無意願去仔細研讀判決書
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下稱本院第二審)審理結果,認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及第373條規定,就本判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確定,且該另案亦涉及被告加入「黃郁祥」等成員所屬之詐欺集團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金訴卷第31至39頁)、前述判決書
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9號卷(下稱臺南地院卷)第69至75頁】等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真正不爭執,但被上訴人從未收到前開判決書
日向他人收取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認被告參與本件犯罪組織共領得之2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
,此有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063號、第467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2880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76號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