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准
不准。
候核辦
等候通知。
難謂為合法
為不合法
停職
指公務人員因具有法定事由,經暫時停止職務之執行,但未喪失公務人員的身分而言。
兩稅合一
關於公司所得的課徵稅捐,有2種類型: 1、獨立課稅制:認為公司是有獨立納稅能力的課稅主體,公司的營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時,針對自然人股東受分配的股利所得須再課徵股東的「綜合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 2、合併課稅制:為消除股利的重複課稅問題,理論上以公司為法律的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只是作為將盈餘傳送給股東的導管的論點出發,認為公司階段的所得與股東階段的股利,只能擇一課徵1次所得稅,不能重複課徵,此即「兩稅合一」。
非特
不但。
身分犯
犯罪之成立與否和犯人之身分原則上並無關係,但刑法中有某些犯罪將犯人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規定為其構成要件或為刑罰加減或免除之事由,此種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或刑罰加減或免除事由之犯罪態樣,即為身分犯,反之則為普通犯。身分犯又可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純正身分犯係指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為該犯罪之主體,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收賂罪,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始能成立,故普通人縱使接受賄賂,亦不成立此罪。不純正身分犯係指某種犯罪,雖然任何人均可能實施,但對於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之犯罪,另規定加重或減輕其刑,例如普通人亦可實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傷害罪,惟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罪者,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無明文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加重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係由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態樣,經由類型化,而規定於刑法中之具有刑罰效果之條款內,作為基本構成要件。但對於某些符合基本構成要件之類型,可能基於身分關係或行為之性質不同,而加重處罰之者,即為加重構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之加重竊盜罪。
至為灼然
非常明顯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