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加重
指犯罪行為符合一定要件下,予以加重處罰,成立另一獨立罪名。如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加重結果,法定最重本刑如超過有期徒刑5年,縱判處6月以下,仍不可易科罰金,與刑法總則加重(如累犯)只單純加重量刑,並非另一獨立罪名不同。
訴願答辯
訴願人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就是作成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的行政處分的機關)就訴願人指述內容加以回應、反駁或澄清的陳述。
審理單
指法官為了辦理案件所批示的書面。通常記載日期、預計進行的事項(例如傳喚、通知、指示發函概要、調取文書、證據等)、法官簽名或蓋章,並交由書記官或應處理之人後續辦理。
家事調解
指法院或其他法定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的家事事件,勸導兩造為息爭的合意,以避免訴訟的程序。而家事事件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的丁類事件(如宣告死亡、民事保護令事件等)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倘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的聲請。故家事事件是採強制調解原則,即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
公務公益侵占罪
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彈劾
對於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的行為,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即可成立彈劾案。彈劾案成立後,監察院即向具司法權性質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後,作成懲戒判決。依此,彈劾是公務員懲戒的前階程序。
既判力
終局確定判決的一種法律上效力。如果判決具有既判力,無論該判決結果如何,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敗訴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同一事件重複提起訴訟,法院也不可以進行相反的判斷。例如: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款10萬元,於清償期屆至後起訴請求乙返還上述10萬元借款,如果法院作成具有既判力的終局判決確定,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將來甲或乙就同一事件都不能再爭執。
優先權日
發明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我國或WTO其他會員國先提出專利申請案,在一定期間內,再於WTO其他會員國或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案,這時候,較晚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就可以先提出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審查是否符合專利要件的基準日,這就是專利優先權日。
無涉
沒有關係、沒有關聯
屬地原則
以地域的劃分來界定特定的法律關係應該適用何種法律、或是由哪個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