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抗告人 祭祀公業游光彩管理人游文助 台北市○○街○段一0七號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張甜間給付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訴字第八五八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所提出之起訴狀,於當事人欄記載「原告祭祀公業游光彩。管理人游文助。」原審認為係以祭祀公業游光彩為原告,已有未合,況當事人能力之欠缺,學者通說認為係可以補正之事項(見楊建華著民事訴訟法實務問題研究四0-四一頁)。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定期間先命抗告人補正,遽以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認其訴為不合,以裁定予以駁回,尚嫌率斷。 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之棄。 三、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