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 曉 白 選任辯護人 蘇 新 竹 律師 吳 信 賢 律師 鄭 和 傑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孔曉白係台南市○○路○段一八七號先鋒影視社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錄影帶四捲,其外貼直側標片名與實際影片內容不符,且未經「淘氣阿丹」、「冒牌總統」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授權同意,竟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初起至同年三月廿六日止,將附表所示錄影帶以每捲新台幣(下同)五十元價格,出租予該社不特定顧客觀賞,而侵害嘉通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上午十一時卅五分許,經嘉通公司代理人石宏琪會同警方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在先鋒影視社內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錄影帶四捲。 案經嘉通公司訴請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孔曉白雖供承有於右揭時地被嘉通公司人員會同警方在其店內查扣附表所示錄影帶四捲,惟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於八十三年三月初才開始接手經營先鋒影視社,不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錄影帶內容,何以會係盜版之「淘氣阿丹」,亦不知附表編號3、4所示錄影帶內容,何以會係盜版之「冒牌總統」等語 二、本院經查附表所示「「淘氣阿丹」及「冒牌總統」二部影片,均係美國華納兄弟公司出品,授權嘉通公司在台發行錄影帶,由該公司取得前開影片視聽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告訴人嘉通公司提出之經我駐美機構北美事務協調會駐羅安琪辦事處認證之英文發行權授權證明書乙紙及行政院新聞局錄影帶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二紙附卷足按(詳警卷第十頁至第十一頁、第廿八頁);足證附表所示「淘氣阿丹」及「冒牌總統」影片業經嘉通公司取得視聽著作財產權,允無疑義。 三、次查本件案發前即經告訴人嘉通公司市場調查人員先行前往先鋒影視社暗中查訪,發現該社確有擅自出租不詳姓名者所非法重製錄影帶「淘氣阿丹」、「冒牌總統」之行為。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淘氣阿丹」之直側標片名印為「偷天換日」、「九命怪貓」以資掩飾;如附表編號3、4所示另一部影片「冒牌總統,其黏貼之直側標片名則為「猛鬼上床」、「非洲先生」作為掩飾,並藏放於櫃枱內,俟有人詢問租看時,始行取出等情,乃製作市場整理作業報告表,具體繪製現場圖說明前述錄影帶放置地點,並於八十三年三月廿四日向警方提出告訴,由檢察官核發搜索票,於同月廿六日上午十一時卅五分許,在該社櫃枱內扣得如附表所示錄影帶四捲;顯然上訴人孔曉白經營之先鋒影視社確有如告訴人嘉通公司所指訴之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殆可認定。 四、復查上訴人孔曉白於警訊中供承:附表所示錄影帶均係不詳姓名者非法重製之盜版帶,拿至該影視社寄放,伊覺得扣案錄影帶為市場上強片,乃於直側標上冠以先鋒影視社代號SU標誌出租予其顧客觀賞,每捲租金五十元,已出租過二次等語(詳警卷第二頁背面至第三頁正面);足證上訴人孔曉白事先已明知附表所示錄影帶為非法重製之盜版帶。何況由其外部貼用之直側標分別為「九命怪貓」、「偷天換日」、「猛鬼上床」、「非洲先生」等全然與影片內容無關之片名,顯然已知其出租錄影帶之行為違法,刻意貼用前述不相干之直側標以資掩飾,益徵上訴人孔曉白前開所辯,洵與事實不符,應屬圖卸刑責之詞,委不足採。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五、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只須有賴以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其性質上當然具有連續性,不生連續犯問題(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八十三號、廿三年上字第一九二五號、三十上字第三二八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孔曉白為先鋒影視社負責人,業據該上訴人於警訊中供明在卷(詳警卷第二頁正面),顯然有依賴經營該影視社為業之意思,亦有實際以出租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表現。而上訴人孔曉白擅自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嘉通公司授權同意,以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錄影帶在其社內出租,其本質上又具有反覆性、複次性與延時性,已符合常業犯罪之性質要件。 六、核上訴人孔曉白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原審以上訴人罪證明確,因予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九條規定,並審酌上訴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與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以及上訴人甫成年未久,智慮欠周,兼以出租之非法重製錄影帶數量不多,認為縱處以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且其犯罪情節,尚堪憫恕,併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復以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錄影帶四捲,為上訴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忠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老 藏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茆 臺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 奎 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三 年 十 月 十七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