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范祚胤 送達代收人 陳清曙律師 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沈君(男、 ,湖南省零陵縣人 生前最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茲據其聲請公示催告前來,核無不合,應予照准。茲將公示催告事項列後: 一、如有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不含在大陸之繼承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零五日前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二、如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上開期間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八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潘進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劉希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