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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 異動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組織目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特設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