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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侵害他人權利,規定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擴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使被害人能獲得適當救濟。 」
資料來源 ・ 立法院公報 第 18 卷 查全部理由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簡單說,你弄壞別人的東西、傷害別人身體,就要賠償。
就算沒違反具體法條,只要做的事情違反公序良俗害到別人,一樣要負責。
113 訴 1234113 上訴 2345113 簡上 67112 勞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