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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本件酒駕宣告緩刑判決,係受刑人前於本案前案酒駕緩起訴處分期間之97年8月18日經警查獲酒駕後(下稱本件緩刑酒駕行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2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之,酒駕累犯根本不會怕這些,舉例:有一位酒駕累犯已被處罰三次,駕照也被吊銷,也不怕照樣酒駕,第四次酒駕遇警怕被抓,當場棄車跳溪,逃過9萬元的酒罰,股長又表示,酒駕沒繳哪會被抓去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個案雖非5年3犯酒駕,但如曾有或本次是屬酒駕併過失傷害卻未和解情形。㈢、個案雖非5年3犯酒駕,但本次酒駕與前次酒駕相隔6個月以內,且併自撞等肇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就行為人前一次酒駕逾5年後再犯酒駕者,檢察官即不應再就本次酒駕行為與5年前之酒駕行為列入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考量標準,應認定本次之酒駕行為為第一次酒駕,詳言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而,被告於第1犯酒駕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相隔5年而第2犯酒駕;於第2犯酒駕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更已相隔10年以上始偶然再犯本案,足認前案(一、二犯酒駕)經易科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卷一一○頁),就附加酗酒駕車責任險並未加以區分任意險或強制險部分,且未載明強制酗酒駕車責任險應與任意酗酒駕車責任險區分,須另行加付保險費始承保強制險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個案雖非5年3犯酒駕,但如曾有或本次是屬酒駕併過失傷害卻未和解情形。㈢、個案雖非5年3犯酒駕,但本次酒駕與前次酒駕相隔6個月以內,且併自撞等肇事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異議人第1次酒駕係96年10月間,距第2次及本案酒駕分別長達16年、17年之久,且第1次酒駕係獲判緩刑確定,緩刑業已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見聞所為取締酒駕,並依法踐行詰問之程序,而非單以取締酒駕員警有無依循警方內部所頒之「分駐(派出)所取締酒醉駕車作業」之程序取締酒駕為論罪之唯一依據,自不得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第3次酒駕距第2次酒駕之時間,雖已逾3年,惟檢察官合併抗告人第1、2、3次之各次酒駕一體觀察,在5年之期間內,3度酒駕而犯公共危險罪,反覆實施之密度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因酒駕造成被害人死傷之案件頻傳,為嚴懲酒駕,法務部於111年1月6日發函高檢署,要求重新檢討酒駕易科罰金規定,研擬今後將取消三振條款(酒駕第3次才入監),檢察官可依此從嚴審核被告是否對公共安全危害重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台端(受刑人)已酒駕4犯,雖台端在陳述意見狀稱保證不再犯,惟前三次酒駕犯行均給予台端易刑機會仍再犯本件酒駕,足認台端守法意識低落,而認如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以收矯正之效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勢,遂於111年1月11日訂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審核酒駕案件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標準」(下稱橋頭地檢署酒駕易刑處分標準),該標準訂定「受刑人歷年酒駕3犯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由上述酒駕前案紀錄可知,異議人於本案係第2次酒駕,且本案行為時間距第1次酒駕犯行,相隔約3年之久,是檢察官認為異議人「短時間內再犯酒駕」、「5年內3犯」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慧芳(下稱抗告人)第一次酒駕係民國104年間(抗告狀誤載為105年間),第二次酒駕為113年間,本次第三次酒駕為114年間,依法務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因酒駕造成被害人死傷之案件頻傳,為嚴懲酒駕,法務部於111年1月6日發函高檢署,要求重新檢討酒駕易科罰金規定,研擬今後將取消三振條款(酒駕第3次才入監),檢察官可依此從嚴審核被告是否對公共安全危害重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27日酒駕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37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前案酒駕判決),又於108年1月2日酒駕經本院以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則受刑人第一次酒駕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受刑人本件酒駕應重新評價為第一次酒駕,然檢察官仍將前2次酒駕犯行次數計入,顯已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上者』,不准易科罰金,亦即,不以酒駕5年內3犯標準,而改酒駕犯罪歷年3犯以上者,原則需入監服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未以先前5次酒駕之刑罰為警惕,而不再違犯酒駕,反而於本次再犯酒駕經檢察官不准其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經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後,仍以其前案聲明異議及抗告所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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