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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5 年 05 月 0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內政部

為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設空中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 二、特種刑案之空監、追輯與圍捕。 三、高層建築火場觀察與救生。 四、群眾騷亂事件之偵監與採證。 五、山難事件之搜救。 六、聯合警衛勤務之支援。 七、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及支援。

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左列各組,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 一、警務組。 二、航務組。 三、機務組。 四、勤務指揮中心。

本隊置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飛行員、技士、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隊下設第一、二兩個分隊,分置適當地區擔任支援勤務。 分隊置分隊長、警務員、飛行員、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編制表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註│├─────┼──┼───┼─────────────────┤│ │警正│ │ ││隊長 │ 或 │ 一 │兼飛行。 ││ │薦任│ │ │├─────┼──┼───┼─────────────────┤│副隊長 │警正│ 一 │襄助警務。 │├─────┼──┼───┼─────────────────┤│副隊長 │薦任│ 一 │襄助航務、機務兼飛行。 │├─────┼──┼───┼─────────────────┤│組長 │警正│ 一 │警務組。 │├─────┼──┼───┼─────────────────┤│組長 │薦任│ 二 │航務組 (兼飛行) 、機務組 (兼空勤修││ │ │ │護) 。 │├─────┼──┼───┼─────────────────┤│主任 │ │ (一) │由警務組組長兼任。 │├─────┼──┼───┼─────────────────┤│ │警正│ │ ││督察員 │ 或 │ 一 │ ││ │警佐│ │ │├─────┼──┼───┼─────────────────┤│ │警正│ │ ││組員 │ 或 │ 二 │ ││ │警佐│ │ │├─────┼──┼───┼─────────────────┤│ │委任│ │ ││飛行員 │ 或 │ 九 │ ││ │薦任│ │ │├─────┼──┼───┼─────────────────┤│ │委任│ │內二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人辦理地││ │ │ │勤修護工作。 ││技士 │ 或 │ 三 │ ││ │薦任│ │ │├─────┼──┼───┼─────────────────┤│技佐 │委任│ 二 │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一、內六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三人││ │ │ │ 辦理地勤修護工作。 ││修護員 │委任│ 一九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委任│ │ ││人事管理員│ 至 │ 一│ ││ │薦任│ │ │├─────┼──┼───┼─────────────────┤│ │委任│ │ ││會計員 │ 至 │ 一│ ││ │薦任│ │ │├─────┼──┼───┼─────────────────┤│辦事員 │委任│ 一│ │├─────┼──┼───┼─────────────────┤│書記 │委任│ 一│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分│分隊長│薦任│ 二│兼飛行。 ││ ├───┼──┼───┼─────────────────┤│ │ │警正│ │ ││ │警務員│ 或 │ 二│ ││ │ │警佐│ │ ││ ├───┼──┼───┼─────────────────┤│ │ │委任│ │ ││ │飛行員│ 或 │ 二○│內二人兼辦航務。 ││ │ │薦任│ │ ││ ├───┼──┼───┼─────────────────┤│ │技佐 │委任│ 二│一、辦地勤修護工作。 ││ │ │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一、內八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四人││ │ │ │ │ 辦理地勤修護工作。 ││ │修護員│委任│ 二二│二、內一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 │辦事員│委任│ 五│ ││ ├───┼──┼───┼─────────────────┤│隊│書記 │委任│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 計│一○一│ ││ │ (一) │ │├─┬──────┴───┴─────────────────┤│附│一、本編制表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等,應適用「壬││ │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修正時亦同。 ││註│二、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 │ 職時為止。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