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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 訂定)

  • 異動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 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 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 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 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 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 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 八、執行及監督航空站民用航空保安事宜,防制法干擾行為事件及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 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2. 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及監督。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二人,職務列警監。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