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
- 異動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本標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如下: 一、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二、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及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三、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四、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五、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六、空氣手槍、空氣步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八、射擊運動用手槍、步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九、射擊運動用飛靶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十、射擊運動用空氣手槍、空氣步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自製獵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二、自製漁槍:每枝新臺幣一百元。 十三、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砲彈、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十四、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十五、鋼筆槍、瓦斯槍、獵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二元。 十六、射擊運動用手槍、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十七、射擊運動用飛靶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二元。 十八、武士刀: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十九、十字弓: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二十、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二十一、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每顆新臺幣二元。 二十二、其他各類管制刀械:每枝新臺幣一百元。
- 前項第六款、第十款所定槍砲,其彈藥為鉛彈者,不予收購。
- 第一項各款所定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