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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01 年 12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國防部為辦理憲兵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本部主管憲兵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情報工作與犯罪偵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衛戍、動員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勤事務之督導、協調及管制。 七、通信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軍隊建立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本部為執行憲兵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置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均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