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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

  • 異動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