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 附件: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其他費用收入。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多功能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另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