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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異動日期:97 年 07 月 13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附件:
附表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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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訂之。
第 2 條
申請單位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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