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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申請複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資料,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並經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一、親至本館圖書室複印者。 二、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機關團體。

  1. 複印資料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一般紙張黑白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一般紙張黑白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三元。 三、一般紙張彩色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八元。 四、一般紙張彩色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2. 前項收費,如由本館人員提供複印及郵寄服務者,每次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其郵遞費另以實支數額計算。

本標準所訂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