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 附件: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北部院區之文會堂、正面廣場、至善園、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及展場;南部院區之集賢廳、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兒童創意教室。
- 使用本院之場地設施,其收費如附表。
-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一)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三)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本院教育推廣活動,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