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107.01.23 訂定)
- 異動日期:112 年 10 月 2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規劃、設計、預算及發包。 二、工程施工品質控制、年度經費管控、驗收及移交。 三、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 四、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五、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