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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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審查,其審查費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頻率核配: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衛星通信頻率核配: (一)新設衛星系統: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同一衛星系統同時申請衛星固定通信及衛星行動通信用途者,亦同。 (二)既有衛星系統新增頻率用途:每件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頻率或安裝場域,而未新增頻率用途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如有新增或變更頻段者,每件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頻率使用期限屆期依原核配頻率申請核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