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 異動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附件: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微生物限量,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