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磷脂衛生標準
- 異動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以大豆、其他植物或動物為來源之卵磷脂。
卵磷脂之重金屬限量如下: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重金屬:40 ppm 以下(以 Pb 計)。 三、鉛:10 ppm 以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