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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12 月 1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本部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送校,依程序申請可後,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