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 異動日期:109 年 08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三、通關實務概要。 四、稅則概要。
-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