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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狀(類)、專門著作等文件

  • 異動日期:111 年 11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主旨: 公告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狀(類)、專門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法官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參、公告事項: 一、依本辦法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下列文件及依申請遴選類別分別備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文件: (一)轉(再)任法官申請書。 (二)申請轉(再)任法官人員簡歷表。 (三)最近半年內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但現職檢察官不在此限。 (四)未具雙重國籍及他國永久居留權具結書。 (五)未具轉(再)任法官消極資格具結書。 (六)遴選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遴選公告所列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律師申請轉任法官者,應備執業期間承辦案件所撰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或遴選公告指定訴訟類型之書狀,其件數依下列規定: (一)依本辦法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二十件。 (二)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四十件。 前項書狀以每一案號為一件,每件擇一份書狀,另繳驗申請人確為該等書狀主要撰寫人之證明文件。 三、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應備所承辦案件製作之辯護書類共四十件,以每一案號為一件,每件擇一份書類,另繳驗申請人確為該等書類主要撰寫人之證明文件。 四、檢察官、曾任法官申請轉(再)任法官者,應備申請轉(再)任法官服務機關志願調查表。 五、本公告之文件格式置於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轉(再)任法官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