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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4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本法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環境部為辦理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清除處理務,特設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資源循環物質與事業廢棄物之流向追蹤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為促進資源循環與資源回收所收取費用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資源循環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